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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发布日期:2018-09-20    作者:程智华律师
      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黄某生前系某单位职工,2018年3月因病去世,该单位给付黄某家属一次性抚恤金40000元。黄某妻子李某(再婚)及儿子黄某强(与前妻所生)对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割问题产生分歧,后协商未果诉状法院。经查,黄某强有借李某25万元现金炒股,现下落不明。黄某生前与李某住在养老院,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均可以不依靠子女生活。对于抚恤金如何分割,黄某强认为40000元是其父亲黄某的遗产,要求按照遗产进行分割,而李某则认为死者黄某在生前立有遗嘱,并称黄某强借李某的25万元现金要还给李某,并且要支付三个月的养老经费。
  律师解读:
  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剩余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可参照遗产继承,但须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具体理由如下:
  一、抚恤金不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二、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
  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性质是对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本案中,黄某强作为黄某的亲生儿子,即使黄某在遗嘱中排除了其法定继承权,但既然抚恤金并不是黄某的遗产,所以黄某强依然可以亲属的身份要求分割40000元的抚恤金,李某无权剥夺黄某强的权利。另外,李某自身经济能力亦不错,并不依靠黄某生活,所以在分割抚恤金时,其并没有要求多分的权利。
  三、黄某强有义务从继承的遗产中偿还其个人债务吗?
  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黄某在生前并没有债务产生,黄某强以个人名义借黄某妻子李某的25万元现金系黄某强个人债务而非黄某生前债务,故,李某没有权利要求黄某强从分割的抚恤金中偿还其债务。
  四、黄某强下落不明,其分割或继承的财产如何处理呢?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同时,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本案中,如果黄某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李某可以债权人身份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且可以财产代管人的身份来帮黄某强代管财产(比如分割4万元抚恤金的份额)并从其财产中支付黄某强被宣告为失踪人之前所欠的债务(欠李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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