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公房继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9-2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老大起诉称:我和被告杨老二是亲兄弟关系,父亲生前留有一处房产,并留有一份遗嘱,表明父亲死后该房屋的所有权由我继承。现在我要求杨老二搬出该房屋,可是杨老二拒不搬出,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产由我继承,被告杨老二搬出该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老二答辩称:诉争房产是父亲购买的他单位的房改房,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了,非本单位职工不能继承,我现在在父亲单位工作,原告没有,所以原告不能继承该房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养老爹在甲市XX单位工作,生育两个儿子,杨老大和杨老二,杨老二也在XX单位工作,1994年,杨老爹以标准价购买了XX单位自建的公有住房,当时养老爹和XX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职工按售房方案购置住宅楼后享有部分合法产权,可以依法使用、继承和抵押,住满五年后可以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对房屋的继承权加以限制,即“必须是购房者的子女且为本校正式职工可以继承,非本校职工,不能继承房屋产权。”1997年,养老爹立下遗嘱,表明其死后该房的所有权由大儿子杨老大继承。1999年年底,杨老爹去世,两儿子为了析产继承发生争执。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杨老二将诉争房产腾空后,交付给原告杨老大。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所解决的是因遗产继承而产生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纠纷,这就表明了本案的主要执行标的是要求被执行人腾退房屋的行为,而非房屋所有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XX单位作为案外人,有权依法就本案执行标的向法院提出异议,但因其异议的指向系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与本案执行标的无直接关系,故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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