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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十五则|之二离婚纠纷

发布日期:2018-09-20    作者:110网律师
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夫妻一方提起离婚之诉应予驳回
-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李某(女)与王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但并无子女。2015年3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李某遂因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李某诉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却无充分的证据提供证明,故不予支持其要求的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诵盈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夫妻一方提起离婚之诉应予驳回。杨志峥律师认为,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需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方可判决准予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一般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等。我们认为除了法律规定的,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外,一般在实践当中,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法院一般第一次都不会判决双方离婚。法院的考虑主要是基于给双方一个缓和期,让双方在相对的冷静期限之内,能够认真冷静的重新看待婚姻的问题,如果双方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在间隔六个月的时间后可以二次起诉离婚。杨志峥律师认为在办理离婚诉讼案件的时候一定要有前瞻性的考虑:认真考虑第一次诉讼离婚的周期和间隔六个月的缓和期,以及第二次离婚诉讼的周期。这样在时间上有一个全局的把控,也是在离婚诉讼当中当事人要付出的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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