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旧城区改建没有这些程序,我们有权拒绝!

发布日期:2018-09-21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城市的发展,不仅意味着城市边缘的向外扩张,也必然伴随着旧城区的“除旧布新”。旧城区的老住户们,作为城市的第一批“居民”,同时也身为城市的首批“建设者”,看看自家位于“二环”却拥挤不堪的筒子楼,再看看“四环”“五环”“六环外”几净窗明的花园洋房,不知心里是喜,还是忧。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补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今天,京平律师就带您了解下,旧城区改建的特殊程序。


1、旧城区改建基本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2、四规划一计划
国务院《征补条例》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3、征询被征收人改建意愿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实行旧城区改建…… 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八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4、对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听证的权利
国务院《征补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入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与房屋征收决定
(1)部分地方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只有到达一定的签约比例,补偿协议才生效,否则房屋征收决定终止,协议不生效。例如,《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签约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2)部分地方规定,只有达到一定的签约比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例如,《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6、就近安置与调换比例
国务院《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具体调换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城市的发展,不仅需要“新鲜血液”的注入,更需要对旧城的更新与改建。在旧城区改建的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没有遵守上述程序,必然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旧城区改建没有这些程序,我们当然有权拒绝!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