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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导自演的支付宝盗刷大戏:被盗刷122次 保险赔付近20万

发布日期:2018-09-23    作者:郑兰运律师
自导自演的支付宝盗刷大戏:被盗刷122次 保险赔付近20万

支付宝被盗刷122次,保险赔付近20万,却原来是一场自导自演盗刷案

虚构支付宝被盗刷122次向支付索赔,并骗得保险金约19.5万元。34岁的李某最终因诈骗罪获刑5年,处罚金5万元,同时被责令向被害单位退赔损失。
这起自导自演的盗刷诈骗案在6月27日进行终审判决。19日,相关裁定情况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3月3日,李某虚构支付宝账户被盗刷的事实,向支付宝提出索赔,并根据该公司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李开红骗得国泰财险根据支付宝签订的保险协议而赔付的人民币195171元。
二审最终维持了这一判决。
在一审和二审中,该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李某支付宝账户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122笔支出计人民币195171元是否为他人盗刷;二是如果“盗刷”系李某所为,该案构成诈骗罪还是保险诈骗罪。
谁盗刷了122次支付宝?
1984年出生、小学文化的李某是个自由职业者。在证人万某眼中,李某一直来自己的麻将室搓麻将,因牌技不行,每次输几千至几万元。李开红介绍自己是操盘手,做股票,清华大学毕业,家里很有钱。由于相信其能炒股,万某便将60万元交给李某炒股。
2017年3月3日,李某称支付宝账户被盗刷,向支付宝提出索赔,并根据该公司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显示,李某于2017年3月4日、3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支付宝被盗刷17万余元,后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6日立案侦查。
李某自己并没有购买账户资金损失保险,由于国泰财险承保了支付宝的个人支付宝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涉案的195171元由该公司向被保险人李开红进行了赔付。
庭审材料显示,蚂蚁金融服务集团的两名员工在事后审查中发现可疑并报警,李开红谎称的另外51笔涉及67708元未赔付。
2017年3月23日,民警对李开红抓捕,对其居住的房间进行搜查,在被子下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在床单下查获苹果手机2部,另查获银行卡10张。2017年12月22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李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李某支付宝账户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122笔支出计人民币195171元是否为他人盗刷是两次庭审的焦点之一。一审中,李某否认其构成诈骗罪,辩解其曾将自己的手机、电脑交给一个微信名叫“炎炎”、真名叫习某(谐音)的男子,让该男子帮其炒股,不排除系该男子盗刷。在二审上诉中,李某又提出了没有作案时间等4点理由,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
李某辩护人在二审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则是,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鉴于李某系初犯、偶犯,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罚。
关于李某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查认为:
1.李某到案后,先供称使用微信昵称为“炎炎”的男子系杨姓北京人,后又称看到该男子的姓名为“习某”,公安机关对此进行核实,未核查到与李某所称信息相符的男子。
2.腾讯公司出具的微信账号信息,证明昵称为“炎炎”的微信账号注册人为李某,该账号绑定了李某名下的7个银行账户。同时15×××11的手机号码绑定了昵称为“炎炎”等的3个微信账号。该证据未证明昵称为“炎炎”微信账号系由15×××11的手机号码注册。
3.根据李某与钱某的聊天记录,李某手机中的照片、微信朋友圈等证据载明的情况,可以证明李某称其支付宝账户被盗刷期间,手机等由李某本人在红豆国际广场使用,李某称在传奇足浴店内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
4.李某称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被盗刷期间,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实际转入了90011.cc网站注册账户用户名为“li666666li”的账户内,该账户系使用李某使用的手机号码、QQ邮箱及李本人的农业银行卡等注册,该账户在李某所称被盗刷期间,多次将资金从赌博网站提取至李某本人的农业银行卡上,据此可以确认该账户系李某注册并使用。至于手机号码是否李某本人实名购买并不影响其在赌博网站注册账户。
5.上诉人李某在诈骗得款19万余元后,再次采用同样方法实施诈骗时被支付宝公司识破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故不能认定其为初犯、偶犯。原审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对其所处刑罚适当。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诈骗还是保险诈骗?
此案中涉及的款项是由保险公司理赔的。如果“盗刷”系李某所为,该案构成诈骗罪还是保险诈骗罪?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并未主动购买支付宝账户安全险,其获得的理赔款是基于支付宝向国泰产险投保的个人支付宝账户资金损失保险,虽然被告人李某属于被保险人,但由于该保险合作协议并不对外公开,被告人对保险协议及内容并不知情,其主观上是向支付宝索赔,客观上也并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而195171元也是从支付宝转账至李某招商银行卡,故宜认定诈骗罪,不宜认定保险诈骗罪。
6月29日的二审裁定中,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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