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被开“诚信罚单”严惩不诚信诉讼
发布日期:2018-09-25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李栩晴 麦焕琼) 近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当事人刘某培伪造居住证明、收入证明,提供虚假证据,被城区法院依法处以一万元的“诚信罚单”。帮助其开虚假证明的个人及单位也分别被处以一万元到八万元不等的罚款。
起“歪念”对证据“动手脚”
2017年11月26日,刘某培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沿清远市清城区某路段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清远大桥桥底路段时,车辆失控碰撞路边墙体后倒地,随后,吴某明驾驶小型轿车经过事发地点时,辗压倒在快车道的刘某培身体,造成刘某培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12月21日,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培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刘某培向我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730677.77元。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农村户籍人员若要按照城镇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必须提供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及收入来源于城镇满一年等证据。了解到按照城镇标准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是农村标准的数倍时,农村户籍的刘某培想出了“歪主意”,对证据动起了“手脚”。在朱某强、刘某红的帮助下,刘某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居住证明,证明其已在城镇范围内居住满一年。此外,还提交了一份工作收入证明,证明其在清远市清新区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工作满一年并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但承办法官在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过程中,发现刘某培对其提供的收入及居住证明无法自圆其说。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承办法官“识破”了刘某培提供的两份证明均为虚假证据。随后,法官将调查结果向刘某培进行了说明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面对确凿的事实,刘某培无言以对,承认其提供了虚假证据。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共142000元给原告。
开出“诚信罚单”严惩不诚信诉讼
刘某培在收到调解书的同时,一份法院的处罚决定书也同期送达。法院认为,刘某培、朱某强、刘某红、清远市清新区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该诉讼中向法院分别提交虚假的《居住证明》、《证明(工作收入)》等证据,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构成妨害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对刘某培罚款10000元、朱某强罚款10000元、刘某红罚款20000元、清远市清新区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罚款80000元的决定。
近期,清城区法院加大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2018年以来,清城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已有3起案件中的6名当事人(含法人)及案外人被采取罚款措施。其中,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广州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虚构事实,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证明(工作收入)》证据,严重妨碍了法院审判活动,构成妨害诉讼,被处以100000元罚款,案件当事人则被处以10000元罚款。此外,另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自行对工作证明上的日期进行涂改,也被城区法院以妨害诉讼依法处以10000元罚款。
据城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介绍,近年来,在各类民事案件中,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种行为一方面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虚假证据的审查也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增加案件审理难度,降低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对此,城区法院将切实采取措施,对案件证据涉嫌造假的进行依法审查,一经证实,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司法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把犯罪线索移送侦查部门,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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