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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中国法制网

基础知识概述

 

一、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的类型

(一)重大误解

(1)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1.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①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将买卖的要约当做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

②对人的特征的错误(将不懂法的人聘为法律顾问);

③对标的物的性质(而非价值)和标的物数量的错误;

④误传、误写、误说(欲以5000元出售手机,误说成500元)。

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2)判断重大误解时的注意点

1.解释先行于错误:

①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以一个理性相对人为标准;

②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2.误载不害真意: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能撤销。

4.利用使者进行表意行为:

①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

②使者故意传达错误,合同就不成立。

5.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

6.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7.计算错误:①隐藏计算错误;②公开的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二)欺诈

(1)欺诈构成要件

①一方故意(双重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

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

③对方因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2)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

①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或者利益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②否则无,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胁迫

(1)胁迫构成要件

①故意(双重故意)预告实施危害;

②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

③对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恐惧与意思表示的作出具有因果关系);

③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2)因第三人胁迫订立合同的撤销:受胁迫人的撤销权不受任何限制,这与欺诈不同,因为胁迫具有不能容忍的违法性。

 

(四)乘人之危

(1)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有某种急迫需要;

②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③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五)显失公平

(1)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①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②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

③显失公平的原因系因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急迫、轻率、无经验等不利境地(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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