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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识错误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中国法治网

一、事实认识错误的讨论前提

在“主观故意”范围内讨论。如,甲想打野兔,结果打死小孩,过失致人死亡;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造成危险结果。如果客观行为对法益没有任何危险,就是不能犯,无罪;行为错误不属于讨论范围。如,甲本想用斧子砍乙,但事实上用锤子砸死乙。

解决问题: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一致时:①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中解决犯罪成立问题;②是否既遂: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犯罪既遂问题,因为肯定成立了。

 

二、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我国的刑法理论采取法定符合说。

(一)对象错误

主观上对具体对象出现认识错误,如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举例:欲杀张三,误将李四认作张三杀害,故意犯罪既遂。结论:一般不影响故意和犯罪既遂的认定。

(二)打击错误

也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指向的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客观结果出现偏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如,欲扔石头砸张三,却不小心砸死李四,犯罪既遂。

通常而言,打击错误是想打A却打到B,但同时把A、B都打到该怎么处理?

1、甲想开枪打死乙,结果将乙丙都打死,法定符合说:对乙、丙均既遂。

2、甲想开枪打死乙,结果乙重伤,丙死,法定符合说:对乙未遂,对丙既遂。

(三)因果关系的错误

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不是违法构成要件要素,认定犯罪故意不要求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故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的认定。正因为如此,因果关系错误仅存在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1、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结论:只要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就既遂。

2、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通说认为,只要能认定第一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相当的因果关系,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如,甲想杀死乙,致乙休克(第一个行为),甲以为乙死了,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到湖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乙溺水身亡。按照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处理,行为与结果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即打算第二行为导致实害结果,但实施的第一行为就导致了实害结果。对该情形,焦点在于第一行为能否认定为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如果能够肯定实行行为,则是犯罪构成提前实现,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认为行为人实施第一行为时缺乏既遂的故意,则成立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否则,可能认定为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四)手段错误

1、具有具体危险性的行为:误把不足量砒霜当成足量砒霜给他人饮用,犯罪未遂。

2、不具有具体危险性的行为(不可罚的不能犯),如,实施社会公众认为无害的行为或者迷信犯:用“法水”杀人,都不认为是未遂,是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

 

三、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欲杀熊猫,误将人认作熊猫而杀死,想象竞合,从一重处)与打击错误(欲开枪杀宠物狗,误射中张三致死,想象竞合,从一重处)两种情况。按照法定符合说,只要在法律评价的意义上,行为人认识到相应的违法事实的,就在其认识到的违法事实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否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如果同一行为成立数罪的,则属于想象竞合犯。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理结论:

(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四、几种特殊情形

1、发生在选择性罪名内的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以客观事实定罪。

2、同一犯罪的不同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以客观事实处罚。

3、同一犯罪的普通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按照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仅认定为普通构成要件。

4、对于不可能影响故意的认定与犯罪形态的所谓错误,不需要作为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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