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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换肾后因病死亡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范某在某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后,因多种病症最终死亡,范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退还21万元肾源费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范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范某家属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6年3月,范某因尿毒症到某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术后移植肾功能延迟恢复。同年11月,范某再次到该医院住院,被诊断为肺炎、移植肾功能不全、菌血症、低蛋白血症等十多种病,一个月后范某死亡。范某家属称,该院医生王某告知其所有接受移植的病人都要向供体买肾,把钱支付给供体。于是范某家人在范某肾移植手术前向该医院支付了肾源费35万元,后来医院退回14万元。范某家属当庭提供了与王某的电话录音并要求医院退还21万元肾源费及利息。录音内容为涉案医院和王某对范某家属说明了要将35万元给供体,但并未说是买肾,因为买卖肾脏是禁止的。涉案医院与王某也提交了器官捐献相关流程及红十字会网站新闻,称红十字会拟以经济补偿刺激器官捐献,但范某家属对此并不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现行的器官移植法律制度倡导自愿、无偿的器官捐献原则,明令禁止器官买卖,但并未禁止接受器官一方对供体家属自行进行补助。经审查,涉案医院已经完成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故判决驳回了范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范某家属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认为某医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将21万元用于本次医疗,应该返还。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范某家属自愿申请为范某做肾移植手术,并且涉案医院已经向其告知要获得肾源进行肾脏移植需向供体提供部分经济补偿,范某家属同意并自愿将35万元交付医院,此笔款项是其对供体的经济补偿,涉案医院在收到相应费用后为范某寻找到肾源、进行了肾脏移植手术,并将多余金额返还给范某用于支付住院押金,可以认定涉案医院已经履行了应尽义务。范某家属要求返还肾源费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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