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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引争议 买方要求协助办证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某夫妇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一份,李某将其在陈某处购得的房屋一套出售给张某夫妇。后张某夫妇仅向李某支付了部分房款,余款一直未付。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2017年11月,李某将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房屋尾款,获得法院支持。2018年4月,张某又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因进贤县县城新区城市规划需要,陈某的老宅被政府征收拆除,政府部门出让某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于陈某家以重建住房,并发文要求重建房屋必须服从新区建设统一规划、且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后陈某在该地块上建设了商住楼并于2016年12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使用权证,但至今未通过国土部门的竣工验收、未取得不动产房屋总证。2011年10月1日,被告李某在陈某处购得房屋一套。2014年5月21日,被告李某将该套房屋以45.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张某及其前夫胡某,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中约定“办证方面卖方提供办理有关手续、买方承担所有办证费用”。原告张某与胡某支付购房款20万元之后迟迟未予支付剩余购房款,2016年2月原告与胡某离婚并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尚欠购房款由原告清偿。2017年11月,被告李某将张某、胡某诉至法院要求俩人支付尚欠购房款25.6万元,后法院判令由张某支付该款,该判决于2018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随后张某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所购买的涉案房屋占地虽属政府部门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但因属房屋被征收拆迁人陈某的重建房屋安置用地而限定了土地用途暨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换言之房屋建成后不能以商品房名义对外销售经营,然而陈某在房屋建成后已以商品房名义对外进行了销售,违背了政府部门对土地用途的限定;涉案房屋2007年6月虽已竣工但至今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故本案转让交易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法律规定;涉案房屋及所在整栋建筑至今未通过国土部门的竣工验收、未取得不动产房屋总证,且被告李某陈述涉案房屋所在建筑竣工后有两单元楼层高超规划1米许,以上足以表明涉案房屋及建筑的建设、交易转让存在诸多涉嫌违法、违规之处。涉案房屋建设及转让的合法性尚未取得有关行政机关的最终确认,而原告诉请得以支持的前提是其系涉案房屋的合法物权所有人,但物权本身却存在瑕疵暨涉嫌违法建筑等情形,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法院若予支持原告的诉请等同于变相承认了涉案房屋及所在整栋建筑建设、交易转让的合法性,此举非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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