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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不清 转账金额扑朔迷离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55岁的周女士和80岁叶先生曾有过一段美好的婚姻,但25岁的年龄差距使得两人的感情最终走向尽头。婚姻没能持续3年,双方就协议离婚了。二人本以为彼此缘分已尽,今后不必再会面,谁知离婚6年后又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而对簿公堂。

  周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共同共有的一套房产依法进行分割,房产产权归叶先生所有,但叶先生应按照房屋价值总额320000元的1/2支付周女士财产折价补偿160000元。周女士向本院陈述购房情况,当时叶先生提议由双方共同出资投资房产,并由叶先生本人具体操办,购得此房产并登记产权为二人共同共有。周女士说,当时双方协议离婚时,为了补偿周女士叶先生自愿放弃周女士尚未出资到位的50000元,该房屋直接按照房产登记及离婚协议书约定:二人各占一半份额,之前买房时签订的房屋协议书也被当场撕毁。

  叶先生听到周女士的说法连连摇头,“我们是协议离婚,都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什么补偿不补偿的,这根本就是无稽之谈”,同时叶先生拿出了周女士分8笔支付给自己110000元的书面记录和自己分3次转给周女士110000元的转账记录。叶先生说道,当时买房的钱全部是由自己出的,但约定每人出资一半,因此双方签订房屋协议书,由周女士每月支付叶先生5000元,直至足额支付160000元为止,但周女士直至离婚也未能足额支付。这110000元的转账记录表明自己将周女士支付的全部房款予以归还。

  法院认为,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来看离婚纯属自愿,若确实存在周女士说的110000元离婚补偿费事宜,双方一定会写下字据后再签署离婚协议。周女士陈述的收到钱后将字据交还给叶先生的说辞与常理不符。在此前涉及到双方离婚事宜的另一个案件中二人均未提及有离婚补偿事宜,故现有证据下法院采纳叶先生对该款项的解释。

  周女士称离婚时叶先生承诺未出资到位的50000元不再主张的说法遭到叶先生的否认。若叶先生明确放弃这50000元,离婚时完全可以在房屋协议书付款内容上直接记录“勿需付款50000元”之类的内容。本院注意到离婚当时双方对旧物(旧电视、旧冰箱)折抵金额都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却对放弃50000元这么大的事情没有任何记载和涉及,这并不符合常理。考虑到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此前有关双方离婚事宜的另一案件的审理情况,法院认定叶先生已归还周女士此前向其支付的购房款110000元,这部分款项无须再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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