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主张追偿权 应在实际赔偿之后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7年1月2日14时25分许,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冬塔乡江背村往南江集镇方向行驶,行驶至G106线南江镇马安村路段时,王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右转弯致使两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在南江、浏阳、平江等地医院治疗,其伤情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左足第1-5跖跗关节开放性脱位,左足窦横关节开放性脱位,左足背动脉断裂,左足胫前肌腱、踇长伸肌腱、趾长伸肌腱断裂,左胫神经、腓浅神经断裂,左足碾压伤。2017年2月21日,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持准驾车型为其他车型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违法行为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7年8月25日李某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分别属九级伤残、十级伤残。误工期为七个月,护理期为五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预计后段医药费为2000元。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能一致,李某将王某及车辆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十六万余元。
该案的焦点在于王某准驾不符,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是否要在判决中确定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辩称李某乙属准驾不符,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当事人有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对王某的追偿权,应当是在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后才取得,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并未开始赔偿,尚未取得追偿权,保险公司应在实际赔偿后另行起诉并提交充足的证据以支持追偿权的实现。故对李某甲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李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07469元,其余损失,由李某、王某各承担50%的责任。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保险公司已积极给付了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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