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担保人清偿债务后 起诉借款人要求返还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朋友之间的借贷需要讲求诚信二字,才能更好地保持友谊。像这样的事屡见不鲜,银行借贷到期,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借款人没能按时偿还,所以借钱需谨慎啊!为维护个人信用,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处被告归还原告119989元及利息。

  2016年7月1日,被告陈某及其丈夫谢某与县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 120000元,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夫妻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同日,原告邹某与县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为被告和谢某在最高额120000元借款的范围内提供担保。当日,县邮储银行向谢某夫妇发放了该笔借款。同年11月,谢某自杀身亡。2017年7月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绝还款。后原告邹某为维护个人信用,只好向县邮储银行归还了借款本息共计119989元。之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归还垫付款项,但被告不予理会,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作为担保人已承担担保责任,其在自己垫付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于法有据,虽然谢某在借款期限内自杀身亡,但被告陈某是共同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何娟律师
吉林吉林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海波律师
山东济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