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报警 法院判承担同等责任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7年7月21日上午,王某驾驶自己的小车从平江县南江镇南街往板江乡方向行驶,行驶至江镇南街与南江中路交叉口路段左转弯时与由万福隆超市往板江乡方向直行由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方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某先后在多家医院检查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主要为左足第1跖骨骨折。2017年9月26日,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方某应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017年10月30日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方某左足第1跖骨骨折,误工期为肆个月,护理期为二个,营养期为三个月,预计后段医药费一千元。事发后,交警部门就赔偿事项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方某遂将王某以及其车辆的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三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方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避让措施不当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方某应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被告王某所驾驶的小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方某的各项损失也未超过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故对于王某承担的一半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方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26137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某保险公司已积极给付了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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