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送货撞伤行人 法院判公司负责人担责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查明,2016年10月13日14时30分,被告熊某驾驶某快递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的电动车沿国道由西往东返回江西省进贤县城,在行驶至高桥取水厂附近320国道某地段时,车前遇行人原告秦某在公路右边与之同方向行走,由于熊某驾驶不当,造成车身右侧直接将行人秦某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熊某没有报警和保护事故现场。本事故经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熊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秦某不负事故责任。秦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27天,花费医药费32930.38元。原告的损伤经重新鉴定为伤残十级。
另查明,某快递公司负责人系钟某。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熊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撞伤原告秦某,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被告熊某对原告秦某的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熊某系被告钟某雇佣从事快递活动的工作人员,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熊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雇主即钟某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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