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整形整成八级伤残 美容机构被判赔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孔女士因鼻梁低到济南某美容医院诊治,医院为其实行伊婉(玻尿酸)注射隆鼻术。术后,孔女士即出现左眼部胀痛、视物模糊的情况,8月4日,孔女士到济南市中心医院就诊,该院门诊病历记载:孔女士视力右0.2,左0.01,注射玻尿酸后视物不清。初步诊断:左缺血性视神经病变,左视网膜分支动脉阻塞。之后,孔女士先后就诊于济南眼科医院、齐鲁医院、北京同仁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均被诊断为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眼底出血,右眼视力为0.4、左眼视力为0.01等。2015年12月,孔女士又到济南市中心医院就诊,脑核磁共振成像显示为脑内多发缺血梗塞灶,脑内动脉硬化。在孔女士的就医过程中,济南某美容医院多次陪同,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孔女士就在济南某美容医院病历中本人的签名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法院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该所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与现有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经孔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济南某美容医院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孔女士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及孔女士目前的伤残等级进行了司法鉴定。该中心鉴定意见为:济南某美容医院在对孔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法医学技术评定立场分析,该因果关系程度评定为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孔女士因注射伊婉(玻尿酸)后出现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遗有左眼视力障碍,评定为VIII级(八级)伤残,出现腔隙性脑梗塞,尚未达到伤残等级评定要求。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结合本案,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选择并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对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孔女士与济南某美容医院均予以认可。对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济南某美容医院对鉴定书中过错责任存有异议,但济南某美容医院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法院认定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综上,历下法院对上述两份鉴定意见书均予以采信。据此,历下法院酌定被告济南某美容医院承担80%的过错责任。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历下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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