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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霸座的背后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

发布日期:2018-09-25    作者:程智华律师
 “霸座男”的余温尚未褪去,“霸座女”的闹剧又登台上演,这次因为已经有先例参照,各部门处理十分迅速,治安处罚200元,限制乘坐180天“中规中矩”的处理结果,并没有平息舆论。  
“霸座女”事件发生后,有人认为这是“霸座男”事情处罚较轻的恶果,甚至认为较轻的违法成本鼓励了违法行为的不断涌现,回归事件本身,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简单,无非是治安处罚法规定的构成治安处罚的情形认定以及运输合同的合同义务,按照上述规定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但显然“吃瓜群众”对于处罚结果并不太满意,普遍认为处罚较轻、违法成本较低,普通大众的出发点显然不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来源于几千年传统文化深植于大众的礼仪道德,但道德和法律之间既存在着重合,也存在着分界,而“霸座”事件恰恰就处于该分界之上,虽属于违法但违法后果毕竟有限,不能苛于“严刑重罚”,但显然已经严重触及了大众的道德底线,为社会大众所不耻。  
每次出现这种挑战社会大众道德底线而又没有上升到需要“严刑重罚”的“无赖”行为,总会出现脱离规定要求重罚的呼声甚至引来一片叫好,这显然是脱离法治的非理性行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不仅是对于公权力的要求也是对公民私权的归束,法无禁止及自由的理念对于任何行为都应该一视同仁而不能采用双重标准,而法律的谦仰性、滞后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对于任何行为都事无巨细的规定,而这部分缺失不能依靠事后“造”法来解决,而应依靠量化的道德评价体系来进行完善。  
“霸座”事件社会大众对于处罚结果过轻的微词,与其说是法律的不足还不如说道德约束机制的缺失,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构建信用社会,但其建设过程目前仍然还处于起步阶段,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搜集不再成为难题但信息的整理公布目前仍没有全国性的机构及规则,各个部门内部的失信虽然在逐步联合但尚未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统一联动机制,如铁路失信名单限制的只是乘车购票行为、银行的征信只能限制失信人的金融服务、法院的司法失信名单虽然随着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范围越来越广但局限性仍然十分明显,此外像上海等地社会化征信机构的成立运转也在一定程度上呼应了社会对于征信建设的要求。  
因此,与其说“霸座”事件所反映的是法律的无奈、执法手段的柔和还不是说是我国诚信建设的缺失,对于违德的惩罚力度的不足,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人说“我这样做怎么了,又没有违法”,面对这种“无赖”,我们要做的不是将所有的都用立法来约束,而是让其感受到违德的巨大成本,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人因为失信违德,在生产、经营、生活等所有领域受到综合性的负面评价,不被社会大众所接受,所产生的后果要远比罚款、拘留等法律措施更严重,所以,“霸座女”事件与其说是“霸座男”事件违法成本太轻的恶果还不如说是信用评价的缺失导致的违德成本较低的必要现象,与其批评200元的处罚太轻不如批评单单180日黑名单不足于评价其失信行为、与其呼求法律的严惩不如呼求诚信建设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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