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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行为中仅有收条、欠条的诉讼风险如何防范

发布日期:2018-09-25    作者:程智华律师
【基本案情】2017年6月14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Y厂(个人独资企业)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Y厂诉S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本律师在接收案件材料后进行了初步梳理,并向Y厂的投资人详细询问了案件基本情况。本案基本情况为:2004年至2013年初,Y厂与S某之间存在买卖纸板的合同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Y厂系根据S某的要求送货,不定期结算货款。此间,买卖双方自2004年至2007年初的货款业已结算完毕。自2007年2月14日至2013年1月30日间,Y厂向S某供货总额为512837元,Y厂所认可的S某还款金额为391624.57元,故S某尚欠Y厂货款121212.43元未予支付。因S某长期未偿还此前货物欠款,Y厂自2013年1月31日起即终止了与S某的买卖合作关系。后经多次催要无果,Y厂遂打算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本律师在为Y厂递交诉状及证据材料时,根据Y厂提供给本律师的送货单、欠条等证据,为Y厂制作了S某应还货款的清单,并将前述送货单与S某出具的欠条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庭审质证时,S某向法庭提供了两张收条(金额分别为30000元和15000元)。该两张收条已严重破损,上面记载了Y厂投资人的名字,但签收人下方的签收日期已被人为撕毁。庭审中,Y厂投资人自认该二份收条确系自己所签收,但形成时间为2008年之前,且款项系S某支付的2007年2月14日之前所形成的货款。S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二张收条所涉款项系本案中讼争标的额121212.43元中的一部分,其已经偿还,故该45000元款项应当从121212.43元中予以扣除。此后,Y厂申请对前述二张收条进行形成时间的鉴定,但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捡材破损污染严重,无法对形成时间的事项进行鉴定,作退案处理。法院最后认定,Y厂未能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前述二张收条支付的是2007年2月14日前的货款,故该二份收条上记载的45000元付款应计入本案S某的已付款中,最终判决S某支付Y厂货款76212.43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买卖双方所形成的欠款数额是否为121212.43元,而从原告方Y厂所能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排除被告方S某业已偿还货款45000元的真实性(庭审中,Y厂投资人自认该45000元的收条确系自己所写并交给S某的),且基于现有鉴定技术又无从得知该45000元的货款属何时间段支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将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确定由原告方承担并无不妥。就本案所涉买卖双方交易的时长考虑,买方所欠货款的金额并不是特别巨大,但就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来看,作为卖方,在从事业务活动时尚有部分不足之处:1.与买方业务往来过程中的交易习惯是每年年底结账,凭送货单换欠条(亦即买卖双方在年底结账时根据当年度的交易额总数减去当年度的货款支付额,尚余多少货款未予结算的,则由买方向卖方出具欠条,卖方将送货单交予买方)。这一交易习惯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会给卖方自身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即送货单上若未能明确写明收货方是谁或者收货方的信息记载存有瑕疵,那么今后一旦双方产生争议,作为买方很有可能不认可送货单所对应的货物系由买方自己签收。此时,卖方又得通过其他途径佐证其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的事实。2.仅留收条、欠条凭证,没有相应转账记录。从Y厂与S某此前的业务往来款支付实际来看,S某支付货款时以现金为主,今后若产生争议,对于卖方来说,时间间隔太久有可能无法确定买方究竟已经支付了多少货款,而在起诉时会面临多预交诉讼费的尴尬。为了避免今后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卖方可要求买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并加附言载明所付款项对应的是哪一笔交易,这样对买卖双方而言都可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对于自然人之间的买卖行为,若不习惯银行转账,也可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加附言的形式进行。再不济,卖方收取了买方现金后向买方出具的收条也应当拍照留存一份。通常对卖方而言,买方既已付款,且卖方也已出具了收条,卖方再保留收条的复制件看似多此一举。但对于无法及时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形,卖方须得谨慎为宜。3.送货单上的收货单位一栏记载不一。该情形具体表现为部分送货单上收货单位一栏记载的是S某的本名,部分送货单上收货单位一栏记载S某姓名时出现了别字,且出现别字的部分送货单又非S某本人签收标的物。对于此种情形,诚信的买方兴许会自认那些带有别字的送货单所载标的物均由买方签收,但若遇到不诚信的买方时,买方则可能抗辩标的物不是向自己交付的,卖方则为此又给自己带来一个麻烦——补证标的物就是交付给买方的事实,若补证不了则不利后果很有可能就得卖方自己承担。  
【律师建议】在有着充分竞争的行业内,卖方欲寻得一个客户有着诸多的艰难,故卖方在与买方谈判交易条件时往往会担心若己方提出的要求太多很有可能会丢失一个客户。须知,本律师建议卖方要做的事情是,花几分钟时间与买方订立一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这本身并不是恶意抬高交易条件,而是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若交易实践中当真存在买方不愿意订立书面合同,在卖方提出订立书面合同时买方甚至拒绝与卖方交易的,建议卖方可要擦亮眼睛,若担心丧失眼前这个客户而坚持与之交易的话,那么到最后,卖方不光会丧失掉这个不诚信的客户,还会因无法索要对方所欠的货款而迷失了自我。那么买卖合同正确的打开方式应当是:1.进行交易之前与对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详见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2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违约责任中可约定若违约方违约,守约方为此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那么守约方今后起诉时心情可以美美哒;2.买卖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的,可以约定定期结算一次货款,若买方暂时不支付货款且卖方同意的,那么卖方须提示买方在对账单上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货款数额;3.收付款可以通过现金形式结算,但对于法人单位来说,以对公账户转账支付为宜,以避免今后产生讼争事项无法举证收款金额或者付款金额;4.每张送货单上均要标明货物单价及货物总金额,按约定交付货物后不管收货方哪位工作人员清点了货物,最好都要让对方(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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