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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社保 职工自行垫付获赔

发布日期:2018-09-25    作者:池万浩律师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支持原告张某部分诉讼请求,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未替其缴纳养老保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
    2018年5月,张某到石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自己于2011年6月进入某公司工作至2017年6月离职,期间,公司未为自己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要求公司补偿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参保金及依照工作年限给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张某已经于2014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石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石劳人仲不字(2018)6号通知书,裁定不予受理。事后,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原告张某缴纳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被告未依法缴纳,原告自行缴纳了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公司应赔偿原告自行缴纳的社保费用。且原告在该公司上班直至2017年6月因社保缴纳问题离职,原告要求被告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企业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若职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还继续在原企业上班,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保直至该职工离职或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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