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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中被借名人反悔借名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日期:2018-09-2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范甲起诉称:2007年3月,我以被告范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还款人都是我,现在诉争房屋的房产证所有权人登记在被告范某名下,我多次要求其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范某都拒不同意,请求法院判令范某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诉争房产在银行的抵押,我可以偿还银行贷款,请求银行协助解除诉争房产在银行的抵押。
  二、被告辩称
  被告范某答辩称:诉争房产是我购买的,原告称是借名买房,那就应该出示借名买房协议,对此原告拒不提供借名买房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范甲和被告范某是堂兄弟关系,范甲在甲市看中一套住房,房屋总价款300万元,范甲想要按揭这套房产,但是首付比例为30%,范甲为了降低首付比例,便找到符合条件的堂兄范某商量,希望借用范某的名义购买,范某是名义购买人,范甲是实际出资人,在范某同意后,2007年3月,范某便和XX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范甲以范某的名义支付了首付款及各种税费和相关费用,并以范某的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贷款每月也是由范甲转账到范某的贷款账户。2008年5月房屋交付使用后,范甲一家人便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房屋的水电物业等费用也都是范甲支付的。2009年6月,诉争房产所有权登记在范某名下,XX银行成为诉争房屋的抵押权人。范甲见房产证已办下来,便要求范某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但是范某拒不配合。无奈之下,范甲拿着手中持有的各种缴费票据及合同等资料,将范某告上法庭。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范某和XX银行协助范甲一次性偿还范某在XX银行的按揭贷款,XX银行协助范某将诉争房产在XX银行的抵押解除,范某协助范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律师点评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对于范甲不利的一点是,范甲没有和范某签上一纸借名买房协议,尽管没有纸质的借名买房协议,但是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诉争房产的首付款、月供款及其他相关费用都是由借名人范甲支付,则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事实上,原告范甲手持购房合同,各种税费票据及其他票据和相关资料原件,且诉争房产从交房到目前一直都是由范甲居住的,根据以上种种情况,范某不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所以法院很难支持范某的辩称。
  借名买房有风险的断言绝非危言耸听,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可能因为房产升值、感情破裂、信任丧失等,出名人事后反悔,依据房产证明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遇到这种情形借名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首先,借名人和出名人应当友好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借名人可以选择诉讼途径。这里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诉讼请求如何提。我们知道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法院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违反处分原则。因此,如果诉讼请求提的不恰当,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可能被法院驳回。借名买房中出名人违反约定不配合借名人办理过户手续的,借名人应当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借名人直接起诉请求法院确权涉案房屋归借名人所有,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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