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司法制度 >> 查看资料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发布日期:2018-09-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作为刑罚体系的一个环节, 前科消灭制度的地位举足轻重, 许多国家已经将其引入刑法作为保障人权、实现法律正义的手段。该制度是对前科者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前科消灭; 预防; 融入社会;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我国对“前科”存在观点展示, 观点一认为前科是指一个人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观点二则是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事实。两种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刑罚是否有真正执行。“前科消灭”是指有罪判决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在服刑期满或免除刑罚后, 改造结果良好, 危险性不大的情况下即视为没有前科。我国目前没有前科消灭制度。

  一、我国现有法律中的“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第3款“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可以看出, 我国对未成年人罪犯保护力度大、和国际接轨。未成年人犯罪多数是冲动犯罪, 与他们的年龄、社会经验等有必然联系。而且, 未成年人罪犯经过改造教育对社会危害性小, 再犯可能性也小。在对其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前提下, 社会理应接纳他们, 否则, 将严重影响其以后的社会活动。

  《刑法》并没有确立前科消灭制度。《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在入伍、就业的时候, 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 不得隐瞒。”就是前科报告制度的体现。这是基于刑法的处罚目的, 起到阻止和规诫作用。第2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 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我国刑法依旧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倾斜。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符合起诉条件, 但有悔罪表现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写入法律, 符合相关条件的未成年人不再进入审判程序, 也就避免前科产生。

  二、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一) 轻罪记录消除

  2011年11月四川省彭州市出台《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实施办法》, 未成年人罪犯在所犯罪行危害性小且改造态度良好的情况下的轻罪, 可以消除犯罪记录, 视为没有犯罪。

  (二) 给予前科消灭证明

  根据未成年人在执行刑罚中以及之后的改造情况, 对表现良好的未成年人给予前科消灭证明, 并向社会公开其前科已经消灭。相关试点还规定, 在给予消灭后,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就不会被记载到档案中。此规定利弊分明, 在保障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的前提下, 公开宣布又不可避免地将未成年人曾经的犯罪记录公之于众。

  (三)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 在满足设定条件下, 将封存其犯罪记录, 使其在升学、就业时无所顾虑。这使得未成年人可以更快融入社会, 减轻其心理负担。此制度在青岛李沧首次提出并且经过多年试验, 现在已经取得了不错成效。

  以上模式可以看出, 我国前科消灭的规定主要针对未成年人, 帮助其改造并树立正确价值观, 走正确道路, 这在另一方面也减轻了社会负担。但是, 我国的前科消灭规定在一般主体上普遍缺失, 需要加快立法进程, 给误入歧途改过自新的人以机会。

  三、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

  (一) 有利于犯罪分子融入社会进而促进社会稳定

  现实生活中, 社会公众对有前科的人存在较大歧视和排斥, 前科公民复归社会后的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社区生活上, 被朋友、邻居在背后指指点点, 给前科公民造成极大心理压力。在寻找工作、想要重新融入社会时, 档案袋中的前科记录更是使前科公民止步于面试。对于多数犯罪分子来说, 犯罪是一时冲动, 并且经过强制改造, 其主观恶性已经消除, 对社会已经没有危害性。这时前科消灭制度会使其更踏实工作, 谨记教训, 警钟长鸣。

  (二) 前科消灭制度是法律公正的表现

  法律的目的是制裁, 更重要的也是预防。罪犯在犯罪后接受司法机关的刑罚是对其所犯罪行责任的承担。在此期间, 他们已经付出了应有代价。法律是公平的, 在接受制裁之后, 法律理应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而不应让这些人在社会生活中时时刻刻背负着犯人的罪名, 受到歧视、四处碰壁。

  (三) 有益于人权保护的发展

  前科的存在, 有侵犯人权之嫌。由于有被处罚的经历, 罪犯的标签使前科者很难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保留犯罪记录所导致曾经犯罪的人某些权益、资格终身丧失或被限制, 给其升学、就业、生活带来许多困难, 社会少有其生存之地。不能消灭的前科极大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体现。

  四、结语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 自由是相对的, 人们行使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否则就必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法律的目的在于打击违法犯罪、稳定社会秩序, 但更在于预防和保护。对于犯罪人来说, 前科消灭制度可以使其不再受某些资格的限制, 从而增强犯罪人的认同感。但犯罪人也不应以前科消灭当作盾牌, 而应真诚改正, 才是对法律的最大尊重。

  参考文献:

  [1]韩宝庆.前科消灭制度建构论[J].东北师大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6 (02) :110-114.
  [2]于志刚.前科消灭制度司法探索模式的批判性反思[J].法学评论, 2013, 31 (03) :127-134.
  [3]李健.论前科消灭制度及其构建[D].吉林大学, 2012.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