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中必备条款
发布日期:2018-09-26 作者:熊敏律师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对于该款条例,被征收人需要从里面获取这么几个信息:
1、关于批准机关。这主要在于权限的规定。征收拆迁,至少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以上单位来组织实施。如村集体、街道办等一类的单位是没有权利来指导实施的。所以,如果批准机关不符合规定,那么意味着此份公告很可能是一份“假的”征收公告,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的。
2、关于被征收土地的相关信息。要被征收土地的人、征收范围在哪里、有多大面积以及征收什么样的土地等等,会直接告诉你,你的土地到底应不应该被征收。如果你的土地房屋不在这个规划之内,那么你也是可以拒绝的。此内容能有效规避征收方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谋取私利,损害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于补偿及安置的相关问题,更是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利益了。在公告中,有对于整个征收项目的总的补偿额度及安置的形式和办法等内容。被征收人只有清晰明了该部分的内容,才能对自己的补偿利益有大概的估算把握。所以,如果在公告中,该部分内容过于模糊笼统,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是百害而无一利的,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寻求法律救济,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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