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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持刀捅刺他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发布日期:2018-09-27    作者:石文辉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
被害人:刘某。
2016年9月1日晚,一群年轻人聚在一起吃饭喝酒。在酒精的作用下,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被在场人员劝止。过不久,双方再次起争执,进行厮打。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向被害人重要部位猛刺后,当场失血过多昏迷,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保护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案件当事人及案发时间已做更改。)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被害人家属为了给死去的孩子讨回公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委托了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石文辉律师、常明律师介入到本案当中。
【争议焦点】酒后持刀捅刺他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观点一:构成故意伤害罪。酒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观点二: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故意杀人的意思,并对死亡结果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客观上,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代理意见】
2017年12月,审查起诉阶段,石文辉律师、常明律师介入,多次前往卫生院、公安局及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多次与被害人家属沟通了解案情,多次团队集体讨论案情,多次向检察院就案件定性问题发表代理意见以及家属意见,经多方查找案例及法律规定后定稿《法律意见书》,并向检察院递交,最终检察院采纳了代理意见。
关于本案的定性的问题,代理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肖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肖某临时出现杀人的意图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把被害人杀害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被告人肖某对被害人身体的重要部位连捅几刀并导致其死亡,由此可见,被告人肖某对被害人的死亡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被告人肖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
【法院裁判】
被告人酒后捅刺被害人身体重要部位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结合所有证据可知,被告人酒后捅刺被害人的身体重要部位并致其死亡,客观上表现出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行为,主观上持有追求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的故意,故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律师建议】
遇事需要理性对待,三思而后行。为人为己,拒绝暴力解决问题。刑法无情,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后悔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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