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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制造毒品案

发布日期:2018-09-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何某某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现代名都小区。2013年9月11日,何某某指使妻子租赁该镇维罗纳小区10幢2单元903室,并在该处制造毒品。同年10月31日,公安人员在何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3.7万余克。随后,公安人员从上述维罗纳小区903室查获甲基苯丙胺220余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5 800余克、液体2.5万余克,并查获一批制毒原料和工具。公安人员还从何某某的制毒场所查获手枪1支、子弹7发,从其住处查获子弹2发。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制造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何某某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还非法持有枪支,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何某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何某某已于2017年12月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以甲基苯丙胺为代表的合成毒品在我国滥用人数的不断增长,国内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呈加剧之势,个别地区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何某某在承租房内制造甲基苯丙胺,从其住处和制毒场所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成品数量达3.7万余克,还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液体共计3万余克,何某某另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根据何,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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