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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聚众斗殴)

发布日期:2018-09-27    作者:110网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云南CM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HKL亲属的委托,并征得HKL本人的同意,由我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现根据在卷证据及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基本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将上诉人的行为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属于定性错误。一审判决将上诉人的行为定性为聚众斗殴属于定性错误。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而聚结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是为了报复他人、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纠结多人结伙相互斗殴的行为。事发当晚,上诉人和ZR住在巧家县大寨镇QK宾馆,ZYS到宾馆找到上诉人和ZR说有人要打他,后上诉人和ZR才和ZYS“下去看看”,上诉人也是基于朋友关系而赶到到事发现场后,GYL、TF便先动手将ZYS打倒在地,上诉人见此情况为了阻止GYL继续殴打ZYS才出手,且上诉人使用的木棒不是预先准备,是临时在事发现场捡到的。由此可见,本案事发有因,上诉人并不存在聚众斗殴的的主观动机,没有报复他人、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所侵犯的客体是受害人GYL的身体健康,而不是社会公共秩序,客观方面也没有纠结多人相互斗殴的行为。小伙伴之间偶然的互相约起与他人放生肢体冲突,不应该一下子就上升为、升格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聚众斗殴。所以,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而一审判决认定为聚众斗殴明显属于定性错误。
二、HKL在此之前无不良的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不是社会不良分子,系初犯。在本案中,HKL事发前在宾馆休息,ZYS跑到宾馆邀约其,HKL也只是想着下去看看,本案事发具有偶发性。可对其初犯、偶犯情节从轻处罚。
三、在现场冲突中,HKL的行为仅是一般参与,不是决定性、主导性的行为。在参与人员中,HKL没有致他人人身损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受害人GYL所受之伤并非上HKL所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HKL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起到辅助的、次要的作用,可对其从犯情节从轻处罚。
四、本案发生时ZYS、GYL等人率先挑起的事端,GYLTF将ZYS打倒在地,HKL才出手阻止GYL、TF继续殴打ZYS。所以,上诉人HKL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应当从轻对HKL的处罚。
五、本案系邻里之间的口角争辩引发,HKL系见朋友ZYS被打倒在地才出手。寻求解决对其朋友被殴打过程中,仅是参与人员,且持续时间仅是2-3分钟上诉人就主动放弃,并阻止其他人员继续对GYL及TF实施殴打,范围在几十米之内,尚未对大寨辖区的社会管理秩序、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可对其从轻处罚。
六、案发后,HKL等人主动将GYL送往大寨卫生院治疗,并支付部分医药费用,并于2017年1月16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庭审中,知罪、认罪、悔罪,全面主动交待自己以及同案当事人的所有犯罪事实,从而使得本案得以判决,其自首、坦白较为彻底,所以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归案,主观恶性较小,可对其从轻处罚。
七、HKL父亲在多年前不幸去世,在一审前仅有其母亲及妹妹,但在二审期间妹妹又突发急性脑膜炎抢救无效英年早逝,这给原本不幸的家庭带来极大的悲痛,其母亲现整日以泪洗面,无人照管,辩护人真切期望对其从轻处罚,给这不幸的家庭减轻负担,让其早日回归其母亲身边。
综合分析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且悔罪表现好、系初犯、积极为受害人支付医疗费,愿意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但不能因受害人提出无理的请求,而加重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且上诉人在15岁时父亲就去世,属于单亲家庭,一直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生活,在事发时刚“新婚”,小孩HFK一岁不到,且2017年8月13日其亲兄妹HKF得急性脑膜炎不幸病故,若长期羁押的话可能使刚要建立起来的家庭就因此而破碎,这样也不利于上诉人的改造和今后的生活。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及其相关规定,上诉人具备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
综上诉述: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依法应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周应良律师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三、聚众斗殴一般参与人数众多,有时达到十数人甚至数十人,必须严格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防止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本罪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一些虽属积极参加者,但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从宽处理,符合缓刑、管制、免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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