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拖欠医疗费医院怎么办?泰安医疗事故律师介绍
发布日期:2018-09-28 作者:马家强律师
2017年5月6日,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原告xx市中医院处治疗,在住院期间,被告共发生医药费95778.39元,其仅支付45050元,原告考虑当时被告病情危重,且被告及家属保证一定会交纳所欠的医药费,因此,原告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仍然继续对被告予以积极治疗,经原告全力救治,被告于2017年8月15日痊愈出院,欠医疗费50728.39元。被告出院后一直未支付拖欠的费用,虽经原告反复催交,被告至今仍然拒不支付。原告不得已诉请法院,并提出前列诉请。
被告辩称,被告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受伤后住入原告处治疗,该医疗费用医院应向肇事方追缴,如果肇事方不支付,被告要求使用医保支付,但原告称医保不能用,导致医疗费用没有支付。被告不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在被告病情危重和欠费的情况下,原告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仍然继续对被告予以积极治疗,经原告全力救治,被告痊愈出院,被告提出用医保支付,由于被告是交通事故受伤治疗,不符合医保支付政策。后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这种医风医德精神值得称赞和弘扬,这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对被告治愈后以种种理由不交纳医疗费的行为应受到遣责。被告因拖欠造成的利息,属于被告违约所致,被告必须承担。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患者拒付医药费? 法院:支持医院讨还!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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