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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猥亵儿童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

发布日期:2018-09-30    作者:阎庆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猥亵儿童的行为的处罚标准为: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样都是猥亵儿童的行为,什么情况下对行为人给予治安处罚,什么情况下应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样必然导致司法机关执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进而导致同样或者相似的猥亵儿童行为,有些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的猥亵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而有些地区的公安机关认为只要是猥亵行为,不管犯罪情节的轻或重,全部按犯罪处理。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中国宁波网2009年11月15日的报道:男子猥亵6岁女孩被拘留15天。
案情为:丁姓男子家里装修,邻居孩子跑到其家里玩,丁某抱起孩子进卫生间,丁某先脱自己裤子,后强行脱孩子裤子。最后孩子裤子没有脱下来,就射精了。并且把精液射在孩子的短裤和大腿上。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丁某承认了猥亵事实。公安机关之后认为丁某情节轻微,给予拘留15日处罚。另外一案例是:男医生乱摸女孩胸部,公安机关称情节轻不处罚。具体情况是,男医生于某利用工作之便,以给女患者检查皮肤病为由,动手触摸18岁女孩的胸部。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于某行为违法,但该猥亵行为“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不予治安处罚。相反,某些猥亵行为的情节比以上的案件情节要轻,公安机关却要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给予批捕,提起公诉。在此,本人建议最高法院应该出台关于猥亵儿童的行为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改犯罪行为的执法尺度,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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