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猥亵儿童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
发布日期:2018-09-30 作者:阎庆律师
中国宁波网2009年11月15日的报道:男子猥亵6岁女孩被拘留15天。
案情为:丁姓男子家里装修,邻居孩子跑到其家里玩,丁某抱起孩子进卫生间,丁某先脱自己裤子,后强行脱孩子裤子。最后孩子裤子没有脱下来,就射精了。并且把精液射在孩子的短裤和大腿上。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丁某承认了猥亵事实。公安机关之后认为丁某情节轻微,给予拘留15日处罚。另外一案例是:男医生乱摸女孩胸部,公安机关称情节轻不处罚。具体情况是,男医生于某利用工作之便,以给女患者检查皮肤病为由,动手触摸18岁女孩的胸部。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于某行为违法,但该猥亵行为“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不予治安处罚。相反,某些猥亵行为的情节比以上的案件情节要轻,公安机关却要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给予批捕,提起公诉。在此,本人建议最高法院应该出台关于猥亵儿童的行为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改犯罪行为的执法尺度,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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