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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以证据为依据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五)

发布日期:2018-09-30    作者:程智华律师
 (二) 如何理解证据概念?
       如果我们将证据理解为“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那么,无疑“以证据为依据”这种说法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司法裁判中,对于“证据”概念的界定,似乎并没有绝对的共识:有些人认为,证据是经查证属实并具有关联性的事实;而另一些人则主张,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资料) ;更多的人则是在证据事实和证据资料两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实际上,即使是权威的法律词典,对此也有不同界定。有些词典选择了事实说,例如,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证据是用以证明未知的或有争议的事实或主张的真实性的事实或方法;《布鲁姆斯伯里法律词典》则将证据界定为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或反驳的书面或口头的事实陈述。而更多的英语法律词典还是倾向于材料说,例如,根据《基础法律术语词典》,证据是在法庭中用来证明某一事项之真实性的东西;《牛津法律词典》则规定,证据是用来证明某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东西。也有些词典则更为全面,例如《布莱克法律词典》既给出了作为  材料或事物的证据的定义,也说明了证据也可能是事实。更加令人困惑的是《辞海》的解释,首先它将证据界定为“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收集的,能够证明案情真相的事实或材料。是分析和确定案情、辨明是非、区分真伪的根据。”很显然,这里是采用的是折中说。但接着它又说:“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必须与案件有关,必须经过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度搜 集和认定属实。”如果说是一种事物的话,按照我们 前面的说法,那么,证据更应当是一种材料,而非事实。这种分歧在我国诉讼法的修改中也已经体现出来。例如,依据旧的《刑事诉讼法》( 1979、1996) 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 将其改为了“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不过,无论是采用何种观念,我们都不能否认证据的功能是证明事实命题的真实性的根据,而事实说与材料说只是分别强调了证据作为证明根据的两个面向而已。首先,作为材料的证据可能是以物、言词、录音录像等诸多形式存在的,但每一个证据背后都必然支撑着一个事实主张(命题) ,因为只有在这些材料能够证明事实命题的时候,才能成为证据。将证据看做一种事实就是看到了,最终作为论据的是证据材料背后的事实命题。于是,在这个视角来看,将证据看做是事实命题,还是材料集合,最终不是一个对错的问题,而是一个优劣的问题。总之,无论是采用事实说还是材料说,毋庸置疑地便是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作为基础,而证据必须是“硬邦邦的”,足以证明相关事实的存在。
(转自网络,侵权告知即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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