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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新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作者:宋福文律师

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新规


一、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但是,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司法机关运用刑罚武器惩罚虚假诉讼犯罪人仍然存在一定困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本《解释》。《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另外,虚假诉讼罪仅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
第二、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权。诉权是人民群众享有的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给予诉讼救济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不能侵害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诉权,否则就偏离了刑事立法的初衷。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权,《解释》起草过程中着重解决了以下三个方面问题:首先,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对于什么是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给予人民群众以明确的行为预期和规范指引。其次,明确规制对象,确定适当的处罚范围,将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捏造事实行为。再次,注意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衔接,将定罪标准确定为立案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开庭审理或者作出裁判文书等程序节点,确保对大部分虚假诉讼违法行为通过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予以处罚,只有达到定罪标准的才判处刑罚,形成民事处罚和刑事惩罚手段的层次递进关系,防止刑事打击面过广。
第三,立足司法实际,突出打击重点。《解释》从司法实际出发,立足于重点打击严重危害诉讼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对实践中常见多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六种典型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作出了列举式规定,并设置了兜底性条款。
第四,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立法政策,也是司法政策,要求区别对待不同犯罪,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解释》明确,对于实施了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犯罪人,如果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二、2018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简称《条例》)公布,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是1997年中共中央首次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来历经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的第三次修订。
新《条例》将上次修订(2015年10月)以来,党在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等方面取得的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新《条例》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两个坚决维护”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四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突出监督执纪的“靶心”,“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从严处分凸显“越往后越严”的震慑作用,严惩“七个有之”净化政治生态,严查新型违纪行为让违纪者无空可钻。

三、新的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8年8月3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先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执行新的税率。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四、食品生产中不再使用“QS”,改用“SC”。
新《食品安全法》早在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也同步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不再标注“QS”标志。为了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尽量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办法》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食品包装标注“QS”标志的法律依据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随着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和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不再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

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7月23日发布新修订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一新规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规范针对网络餐饮服务提出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
规范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根据规范,现榨果蔬汁是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

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全面实施。
今年7月1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七、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四部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将以网上处理为主要手段。
规范将有利于推进道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提高纠纷化解效率。运用大数据构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调解组织、保险机构、鉴定机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工作格局,实现理赔计算、调解、鉴定、诉讼、理赔等业务的信息共享和在线处理,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全程信息化快速处理与化解。根据规范,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使用理赔计算器等,也可以在线直接提起调解申请或者诉讼;调解组织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发起的调解申请时,进入平台在线调解,以实现平台资源最大化利用,有效化解纠纷。

八、2018年06月29日,国务院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系统规范在我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对个人求职者要求,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对用人单位规定: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九、2018年7月,国务院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医患双方特别是医患纠纷的解决确立了基本规则。
以下几点值得特别关注:
第一,将医疗纠纷的预防提升到立法目的层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条即规定“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并单设“医疗纠纷预防”一章构建医疗纠纷预防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和投诉接待制度,对患者在诊疗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要耐心解释、说明,依规处理,积极与患者及其近亲属进行沟通;要求医疗机构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以便患者进行投诉或者咨询。
第二,条例的调整范围为“医疗纠纷”。2002年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中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只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认定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而引发的争议。”医疗纠纷的范围远远大于医疗事故。
第三,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总则第七条中规定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鉴于医学的不确定性,无论多么好的医疗机构,只要存在医疗行为,就必然存在医疗风险,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都需要科学地面对风险。购买责任保险是分散风险、填补损失的国际通行做法,如美国、日本便是主要通过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来解决医疗纠纷。医疗责任保险保障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由医院或者医生本人缴纳保费购买的一款保险,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工作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医疗意外保险保障的则是患者本人,是患者在术前自愿购买的一款保险,若在术中或者术后发生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意外行为,保险公司就按照相关条款向患者给付保险金。
注意,《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两法并行,前者更关注医疗纠纷,后者主要用于行政处理。

十、2018年8月16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通过《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6号)
此次修改,将“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归入非法彩票。
其实,这并非财政部首次发布此类消息。2015年年初,财政部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坚决制止和严厉查处各种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行为。
2016年,财政部再次联合多部门发文明确要求,严禁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及其代销者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2017年5月,财政部再次联合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对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只要是(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就是非法的,这初步解决了目前无执法依据的局面。”
我国目前没有彩票法,作为行政法规,不能说彩票管理条例完全填补了法律空白,只是一种完善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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