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医方伪造病历记录 应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18-10-02    作者:吴远国律师
医方伪造病历记录  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2016101日,王某某入XX县某某卫生院(下称“卫生院”)住院分娩,1930分娩出一男婴,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认为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封存病历中原始待产记录显示,被告监听胎儿胎心的时间分别为1330分、15时、16时、1840分,但在其病历第3页术前小结部分却记录被告方于1640分常规行听胎心音,胎心音听不清,立即吸氧及静脉滴注维生素C,检查后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与事实不符,存在事后伪造病历的情形,遂诉至XX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新生儿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602091.5元。原告起诉前,双方共同委托了重庆法医验伤所对死亡婴儿进行了尸检,结论为:王某某之子系脐带先天性发育异常致宫内窒息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王某某对鉴定结论不服,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新生婴儿死亡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法院准予后,双方选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该中心以重庆法医验伤所已经明确了胎儿死因系因先天性发育异常导致宫内窒息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死因明确,作退案处理,法院作出了终止鉴定程序的通知。
XX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推定其存在过错,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之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64591.5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是错在过错,但由于医疗行为专的专业性、技术性,加上医疗方常常持有甚至垄断案件主要证据,在这种情形下,要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是医疗机构过错行为所致,对受害人而言是难以做到的。因此,针对医疗事故损害的特殊情形,法律明确了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一方面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制裁威慑,倒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有效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再发生。
本案中,卫生院只监听过三次胎心,一次是入院时,一次是15:00时,最后一次是18:40时,但查封存病程记录记录“于16:40时常规听胎心音,胎心音听不清”,该监听时间与实际监听时间不符,待产记录记录“于16:00时听胎心音,142/分,18:40时听胎心音,胎心音听不清”,该记录中“于16:00时听胎心音”实际并未监听胎心。因卫生院伪造病历,法院推定卫生院有过错,并认定其诊疗行为对胎儿作为新生儿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故卫生院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作为救死扶伤的医护人员,面对深陷痛苦的病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社会责任感,是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的根本举措。作为遭遇不幸的患者及其家属,面对医疗领域的不确定因素,要有合理的医疗期待,损害事故发生后,回归理性,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作为定纷止争的人民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在充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规范医疗行为,调整医患关系,促进形成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和谐良好医疗氛围。作者:胡宗彬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皇甫思佳律师
山东青岛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贺月洁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方建江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