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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签字勿随意

发布日期:2018-10-06    作者:110网律师
2017年5月受王总指派司机小张同财务部长一同到某公司借现金50万,财务部长出具欠条司机小张作为见证人也了签字(签字位置与财务部长个人相近),借款到期后王总无力偿还且失踪,某公司将财务部长和小张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还款义务,明明是见证人为何要承担还款责任呢、问题出在签字位置上。一般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通常认为:
1、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的,认定为借款人,落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必须要有相关的反证证明,否则要承担还款责任;在该签名同一行后面签名、正下方签名,可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2、在借条上,离借款人签名处距离较远的空白处签名的,一般认定为见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但最好标注见证人字样,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3、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落款处标注保证人字样,否则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提醒:一个小小的签名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当谨慎对待。无论是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签名者应明确注明身份,切不可随意给人出具借条,或者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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