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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获释,东莞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告捷

发布日期:2018-10-08    作者:黄雪芬律师
作者:邱戈龙、谢富裕
导读
2015年11月14日,一份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寄来的判决书打破了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宁静,判决结果被告人LSP无罪,判决宣判当天即取保获释。历时一年多的东莞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告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昊律师团队始终坚信法律正义,为争取被告人LSP利益最大化而凌晨三点奔赴东莞开庭,夜以继日工作,长昊律师团队的专业、敬业最终说服了案件主审法官。
 
案件经过
2014年05月04日这一天,被告人LSP由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羁押,理由是 LSP利用其担任X公司技术副总的职务时获取了X公司生产扩散板的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的便利,主动找到王某民,以提供X公司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为由,介绍王某民和L公司合作生产扩散板,后收取王某民项目合作介绍费用30万元。
 
辩护重点
长昊律师团队经过多次会见,分析整理案卷材料,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后,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长达24页的辩护词,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主张,被告人无罪获释。长昊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X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一)公诉机关委托的非公知性鉴定报告存在瑕疵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可知,该查新报告的基础范围仅仅限于国内的研究文献及成果报道,并未涉及国外的的研究文献及成果报道,也没有涉及到国内、国外的生产领域的具体实践。因此,基于该查新报告有限范围基础上的非公知性鉴定意见,因查新范围有限,不能反映客观、真实情况,不应被采信。
 
(二)光扩散板行业没有独特的配方,制作光学母粒的配方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合法获取
通过调查,市面上其他生产、销售光扩散板的企业有很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并将其他企业的产品与L公司的产品作了同一性鉴定,结论是L公司的扩散板成分与其他公司的扩散板成分相同。
因此提出并非只有X公司一家知悉制作光学母粒的配方,在整个行业中,制作光学母粒的配方很容易获得,且为行业人员所知悉,因此L公司的配方与X公司配方一致,不能证明L公司使用了X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被告人LSP主观上没有侵犯X公司商业秘密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犯X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被告人LSP并没有参与到轩朗公司对光扩散板的挤出加工环节L公司光扩散板的配方是L公司与第三人XXX合作,由L公司提供原材料,XXX负责加工的。第三人XXX供述,扩散板行业不存在特别配方,且其入行比被告人LSP早,其通过测量便可知道配方,不存在难度,也无需用到X公司的配方。
 
判决结果
本案最终判决被告人LSP无罪。这无疑是对长昊律师团队的最大肯定,证明了律师在案件中的重要作用,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也不枉长昊律师在案件过程中所花费的心血。同时也要感谢案件主审法官在本案中不偏不倚,用法律人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来主导案件进展,给被告人及辩护人充分发言的机会,从而让被告人赢得本案的胜利。
 
律师办案心得
长昊律师认为,由于控告人的商业秘密涉及技术信息、商业经营、客户信息等多种因素,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块对专业领域要求比较高的案件。而且案件一旦进入刑事程序,要主张无罪实在困难,不仅是因为诉讼程序时间长,更多的是为证明被告无罪而需准备的证据。因此在面对客户的需求,办案律师一定要提供非常专业的法律意见,“一切为了当事人利益”一直是长昊律师致力于客户的首要准则。
本案自当事人委托之日起,长昊律师团队就知道这是一场艰难的持久战,但困难不是放弃的理由,为了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根据长年的实战经验总结,长昊律师认为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一定要找到突破口来质疑公诉机关的主张,到时候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而获得对被告人有利的结果。
本案X公司控告被告人利用其任职X公司时掌握的商业秘密即扩散板的配方及工艺是其商业秘密,向L公司泄露了X公司的商业秘密。但长昊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后,发现本案最大的疑点是L公司生产的扩散板配方来源问题,整个市面上生产扩散板的公司不计其数,而且生产配方都相同,这在行业内已不是什么秘密了。
为了让我们的辩护更加有利,长昊律师选择向其他几家生产扩散板的公司购买产品,并作了公证,同时用L公司的产品与其他几家公司的产品作了“同一性”鉴定,从而证明,L公司扩散板的配方不仅只与X公司产品配方相同,亦与其他公司的产品配方相同,故不能因L公司的产品配方与X公司产品配方相同,就认定L公司使用了X公司的配方或生产工艺。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主张。
 
结束语
本案的胜利让长昊律师团更加坚信法律的天秤是一定会支持公平正义的,也为我们日后的努力方向提供了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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