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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申诉

发布日期:2018-10-11    作者:冯永骅律师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申诉作者:冯永骅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1日刑事再审申诉状 申诉人: ,女,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盖州市青 135,电话:139 ,系被告人王 母亲。被告人:王  ,男,1987年5月5日生,汉族, ,饭店厨师,户籍地:盖州市 ,现在服刑于辽宁省锦州监狱。 申诉人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5日做出的(2015)辽刑一终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84、587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请求事项请求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刑一终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被告人无罪或者改判原审畸重量刑。事实与理由第一、不能排除被害人的伤害致死后果是在案发后被告人之外其他原因造成的,比如被害人上下楼梯时自己摔倒。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从时间上分析被害人具备其他原因伤害的可能。本案案发时间是:5月25日凌晨3时许,同月29日15时30分入院。间隔4天半时间。这段时间并没有人一直陪护被害人。判决认定:“张 林被打伤后一直住在宿舍”与客观事实不符。“一直住在宿舍”不能等同于“一直没有离开宿舍”,案发后到入院这段时间内被害人“是否离开过宿舍”,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庭审中,证人胡 冯 均证明被害人两次自己到过单位。对该事实证人才 强、李 王 、邓 等多名证人都能够证明。2、从伤情表现上分析不能排除其他原因伤害的可能:根据疑点重重的多个证人证言:案发当时被害人最重也就是“鼻青脸肿、耳坠破皮”。而被害人的兄妹均称被害人左眉骨有一道口子;法医鉴定、医院病例均体现被害人膝关节和右肘关节背侧等存在至少7处大面积“擦伤”。眉骨上的口子和擦伤一定会出血,案发当时是在宿舍,这么多人怎么都没有看到。而看到最严重也就是“鼻青脸肿、耳坠破皮”。难道证人眼睛有问题?显然不是!如果案发当时被害人身上这么多出血的地方,被害人怎么可能不要求去医院清理一下?同宿舍的人又怎么可能不送其去医院,至少也应该送他去诊所,关键是案发当时没有任何人看到他身上这些出血的地方,当然证人证言中也没有体现有人帮他或看到他擦拭伤口。因此,案发后到住院这段时间内,被害人曾经受到其他原因的伤害,不能排除鉴定意见中的伤害后果是被告人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3、从案发地点具体环境上看完全有其他原因伤害的可能。案发地点是院东小区的员工宿舍。从现场照片显示宿舍地面是光滑的瓷砖,假使案发时被害人倒在地上(事实根本没有),显然也不可能造成膝关节和右肘关节背侧等存在至少7处大面积“擦伤”。需要注意的是:院东小区是老旧小区,宿舍是在6楼,楼道内光线阴暗,地面凹凸不平,楼梯台阶有多处破损。不能排除案发后被害人自己下楼梯时不慎摔倒,跌到头部造成了本案的伤害后果。申请人能够提供楼道现场照片。4、从被害人本人的生活习惯和身体素质上看,也不能排除是被害人跌到或他原因伤害的可能。通过证人证言能够知道; 被害人平时愿意酗酒,也是迷迷糊糊。案发后的4天里,被害人怎么可能闷在屋里,一直没有离开宿舍。事实是多人看到其喝酒,并且离开宿舍去了单位!5、从侦查机关询问证人的问题分析:侦查机关在询问证人时候仅仅询问其是否有人再“打”被害人,说明侦查机关也要证明被害人没有遭遇其他伤害。但侦查机关忽略了“打”并不是伤害的唯一原因,还存在多种可能。侦查机关没有对是否存在其他伤害原因予以查明。6、从被害人清醒时候的表现看也不能排除存在其他原因的伤害的可能。28日,被告人要求带被害人去医院,被害人拒绝去医院,也可以理解为:被害人自己也认为他的病不完全是被告人的责任。7、被告人无论在侦查过程中还是在多次庭审过程中前后陈述观点始终一致。 第二、侦查机关没有对造成张贵林死亡后果的医疗行为参与度进行鉴定,该事实不清,对被告人完全按故意伤害致死定罪处罚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更显失公允。医疗机构没有检查确诊张贵林的死亡原因“支气管肺炎”,没有采取任何对症治疗措施。不能排除被害人是因医疗过错造成死亡的后果。应当从刑法因果关系角度分析,调剂量刑。1、只有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对被告人按故意伤害致死定罪处罚。经法医鉴定张贵林是继发支气管肺炎造成死亡,与医院的诊断矛盾,因此,不能排除医疗过错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对支气管肺炎诊断治疗并不需要很高的医疗水平,一般医院都能进行,而本案医疗机构未能确诊并对症治疗,因此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不必然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医疗机构的不当诊治行为(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如果起到主要作用,按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在被告人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不能排除被害人是因医疗过错造成死亡的后果。因此要求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更显失公允2、被害人拖延治疗,拒绝救治,继发支气管肺炎造成死亡,其自己对延误治疗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和死亡的后果有一定的责任。3、根据阜   医院的检验报告单:被害人的血液中白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比、淋巴细胞百分比都远远偏离正常区间,医院通过这些数据结合病人肺部的检查应当能够判断被害人支气管肺炎。但因主治医生王   是脑外科医生,对支气管肺炎治疗缺乏经验。 第三、案件缺乏客观证据,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都不够确实充分,侦查机关违法办案,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贵林的堂兄张贵生是刑警队干部。)1、以下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1)、 强和李   的证言完全一致,甚至标点符号都一样!因此,这两份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疑,存在诱供、逼供的违法取证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排除。(2)办案人何 同一时间在讯问被告人王 和证人刘明。讯问被告人的时间是2012年6月3日18:10至6月4日00:05分;询问刘明的时间是:2012年6月3日22:40至23:00分。这两份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3)、被告人没有接到鉴定意见通知,否则会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果通知书上不是被告人签字。2012年7月11日没有记载侦查机关提审被告人。公安机关办案人要求被告人家属缴纳5万元的重新鉴定、补充鉴定费。因考虑到巨额鉴定费用被告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申请人能够提供与办案警察的录音。(4)被告人是自首,但侦查机关竟然在《抓捕经过》中称是“扭送”。2012年6月3日张   忠和张 的证言证明:二人仅是报警、报案。2012年9月26日张 和张 的证言证明:二人将被告人“扭送”至派出所。关键是:“王拓是否被你和你妹妹扭送至西山派出所”,显然属于“指供”。2、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1)王   的证人证言与才永强和李闯证人证言打击被害人的位置上有矛盾。王福豪的证人证言是被告人打被害人耳光,才永强和李闯证人证言是被告人用脚踢被害人腹部和大腿。(2)鉴定意见的死亡原因与医院的诊断意见明显不同。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死亡是继发支气管肺炎造成的,上述脑部损伤并不能致人死亡。医疗实践中严重支气管肺炎是引起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关键是医疗机构没有对支气管肺炎采取任何对症治疗措施,因此,医疗机构的的过错诊疗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这个事实未予查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侦查机关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的;(1)没有勘察现场,没有对宿舍和楼道内的环境进行全面勘察取证。现场指认照片不全面,没有体现案发当时宿舍内具体环境。(2)当检察院退侦后,对关键证人 健等证人,侦查机关的答复是: “无法联系到”。侦查机关留取证人的联系方式,是最基本的工作,明明能找到的证人竟然说无法找到。这些证人现在也能找到。(3)当胡 、冯 两名证人证明被害人在案发后曾经到过单位两次的事实后,公诉机关应当补充查证,应该调取相应时间段的单位监控录像和单位管理人员的证言。被害人是否遭遇到被告人之外的其他伤害,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只有排除这种可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才是公正的,这样的证据未予调取,显然违法,致使案件事实不清。第四、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体现的延长理由是“流窜作案”,显然没有事实根据,被告人是一个人,且自首,怎么可能是“流窜作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当排除未予排除、关键证据应当收集未予收集,多处关键证据存在矛盾,致使本案关键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排除被害人的伤害致死后果是在案发后被告人之外其他原因造成的。因此,原审判决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没有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原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感激不尽!!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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