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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男子在广西获刑九年

发布日期:2018-1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罪案件,湖南籍男子李某汉伙同他人用石粉浆充当稀土出售,骗取安徽某磁材公司1029535元,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退赔被害人857535元。

  2015年1月,安徽省某磁材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通过余某联系了李某路及李某汉等人购买稀土。2015年1月26日,李某汉搭载李某路(已判刑)和李某标(另案处理)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某公司购买了43吨左右的石粉浆,其三人雇车将石粉浆拉到李某标事前租赁好的石家乡某村房屋存放。

  李某汉等三人雇请了若干村民对石粉浆进行兑水加工以冒充稀土,然后进行包装。在磁材公司的负责人钟某及高某要求对稀土进行取样检验时,李某路巧妙地将高含量的稀土与石粉浆调包,成功骗取了钟某的信任。

  2018年2月8日,李某汉等三人以23500元每吨的价格将“伪装”成稀土的石粉浆卖给该磁材公司,磁材公司则将1029535元交易款转账到李某汉等三人的指定账户。交易完成后,李某汉分得200500元。经检验,安徽省某磁材有限公司所购买稀土的REO+THO含量小于0.10%。2018年4月27日,李某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另查明,2017年10月19日,余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72000元,同日由被害人高某元领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汉在实施的犯罪环节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故对李某汉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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