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8-1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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