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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妹妹“报怨”往鱼塘下药被判刑七个月

发布日期:2018-10-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日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查明,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均另案处理)系兄妹关系。陈某丙从衡东县吴集镇秋波村嫁入衡东县吴集镇胜利村后与周某成为妯娌。陈某丙与周某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村干部参与调解后,陈某丙因不满村干部尹某调解,而对尹某心生怨恨。为报复周某和尹某,陈某丙多次打电话给在外地做工的陈某乙,要求陈某乙回家帮忙去尹某、周某两家的鱼塘投放农药。   2018年元月,陈某乙从外地回家,陈某丙亲自去陈某乙家做工作让其帮忙,陈某乙碍于兄妹感情,便同意帮助陈某丙。陈某乙害怕单独去投放农药,便联系被告人陈某甲陪同前往,起初遭到被告人陈某甲的反对,在陈某乙和陈某丙的几次劝说下,被告人陈某甲答应前往。陈某乙因家中用来除杀果木害虫的农药“甲氰菊酯”只剩4瓶,便从集市上购买了4瓶“甲氰菊酯”农药。   2018年1月31日晚,陈某乙骑二轮男式摩托车,携带8瓶“甲氰菊酯”至被告人陈某甲家,邀约被告人陈某甲前往,随后搭载被告人陈某甲至吴集镇胜利村,将摩托车停放在尹某家鱼塘附近,二人步行来到周某家鱼塘,陈某已将4瓶“甲氰菊酯”投放在周某家鱼塘里,然后二人各投放2瓶“甲氰菊酯”在尹某家的鱼塘里。次日,周某家、尹某家鱼塘内活鱼陆续死亡。经价格认定,被毒死的活鱼价值30 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2月26日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周某、尹某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被害人不要求被告人陈某甲赔偿经济损失,并对其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家庭五人,其妻系残疾人,其子、媳、孙均患有疾病,被告人陈某甲系家庭经济支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无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考虑其家庭现状,酌定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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