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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狱警巨款求保外就医落空,是行贿还是被骗

发布日期:2018-10-17    作者:单义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永、高銮行贿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永的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永犯行贿罪与前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高銮的一审量刑部分判决,改判被告人高銮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    2009年7月,被告人李永进入浦口监狱服刑。2013年间,李永及其妻子高銮在明知李永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情况下,先后送给该监狱监区管教民警崔振刚(因受贿已判刑)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5万元,请其为李永违法操作保外就医事宜。被告人李永、高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永犯行贿罪与前罪并罚获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高銮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李永、高銮及辩护人上诉提出,李永、高銮并非行贿人,而是崔振刚诈骗罪中的被害人。上诉人认为,崔振刚没有为李永办理保外就医的职务便利,也没有为李永办理保外就医的具体行为,崔振刚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崔振刚以办理保外就医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李永、高銮钱财,崔振刚应认定为构成诈骗罪;李永、高銮被骗以后送钱给崔振刚,系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崔振刚具有为李永办理保外就医的职务便利,其在办理保外就医的过程中虽有夸大办理能力、作用的行为,但其亦有积极联系为李永办理保外就医的行为,并非虚构事实、骗取李永、高銮二人钱款,李永亦基于其本人的主观判断自主决定安排高銮送钱给崔振刚,并非是基于被骗后的财产处分行为。因此,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法院同时认为,在共同犯罪中,高銮系在李永的授意与安排下具体实施行贿犯罪行为,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高銮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庭审焦点■
    狱警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崔振刚没有办理保外就医的职务便利,也没有为李永办理保外就医的具体行为,因此崔振刚的行为是诈骗而不是受贿,李永不是行贿而是受骗。由此,崔振刚收钱行为的性质成为该案辩论的焦点。
    法院审理查明,监狱罪犯准予保外就医的条件之一是病残情况需要达到高血压三期;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向监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监狱医院向监区建议或监区直接提出办理意见。监区认为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召开民警会议,就罪犯的病情、改造表现等提出办理意见。监区集体评议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崔振刚作为管教民警,对罪犯李永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有发表相关意见的权利。因此,崔振刚有为李永办理保外就医的职务便利。
    法院同时查明,崔振刚其在担任监区值班民警时,违反监狱规定,私自给李永传递书信,将个人手机交给李永用于对外联系,为操作保外就医事宜提供便利,同时,崔振刚还利用管教民警与监狱医院医生有工作上的联系的便利条件,为安排李永外出检查给监狱医院医生打招呼。崔振刚请人向监狱外的医院打招呼,意图获取虚假的高血压三期证明。由此可以看出,崔振刚有为李永办理保外就医的具体行为。
    法院认为,崔振刚在办理保外就医的过程中虽有夸大办理能力、作用的行为,但其亦有积极联系为李永办理保外就医的行为,并非虚构事实、骗取李永、高銮二人钱款,李永亦基于其本人的主观判断自主决定安排高銮送钱给崔振刚,并非是基于被骗后的财产处分行为。法院掌握的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相互印证,能够认定二上诉人为办保外就医向崔振刚行贿105万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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