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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打官司请了律师还会要求必须当事人本人到庭吗?

发布日期:2018-10-17    作者:张静律师
1、不是谁都能当诉讼代理人。
律师、近亲属、单位工作人员和特定单位推荐的人才能成为诉讼代理人。
《民诉法》第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即便有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也可能要出庭。
即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仍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法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民诉法解释》第110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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