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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8-10-18    作者:郭建红律师
 定金担保是合同的一种常见担保形式。依据《担保法》、《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一、定金与预付款
  接受预付款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收取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应当向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与押金
  定金给付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押金的数额完全由当事人自由作出约定。收受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仅是返还押金;给付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
  三、定金与违约金
  二者竞合不能同时适用,择一适用。违约金的数额不受主合同标的额20%的限制,可以大于20%。
  四、定金相关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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