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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8-10-18    作者:王绍云律师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黄某,男,生于1966年8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天顶村1组26号附2号,公民身份证号51022619660813227A,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向某,女,生于1962年3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2好21幢26-4,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620305838B。
被申请人:熊某,男,1958年11月28  ,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2好21幢26-4,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581128835C。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渝0108民初12530】,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确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驳回被申请人起诉,本案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事实和理由
一丶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座落于重庆南岸区南南坪西路32号21幢26-4号房屋买卖事宜分别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了《重庆千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2017年4月10日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合同。前一份即2017年3月16日签订的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以交易所及地税所定的价格申报过户,实际成交价以本合同为准。"第十二条约定:"争议处理:若遇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从前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前一份合同为准,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后一份即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合同仅用于房屋过户登记备案之用,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被申请人据以起诉的前述后一份合同上盖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证明了该份合同来源于不动产登记部门,被申请人手里没有该份合同原件。这一事实,也足以证明前述后一份合同仅供房屋过户登记之用,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应由重庆仲裁委员会管辖,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重庆仲裁委员会早已在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前受理立案
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申请人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被申请人在获悉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立案后,拖延领取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并于2018年1月24日以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的仅供房屋过户登记备案之用的合同向法院起诉,属滥用诉权,恶意起诉。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之规定规定,贵院应依法确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驳回被申请人起诉,本案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此致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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