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一方否认借贷关系的,法院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8-10-1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出借人释明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出借人拒绝举证的,在无相关证据佐证出借人已经交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不能单独采信借款借据。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析盖然性证据规则与法院释明权的运用
- 杨亚芬诉浙江一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解答 筑中法发(2013)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转换规则如何适用
- 最高院民一庭:原告可仅依据付款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并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的,被告应就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 广州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一方否认借贷关系的,法院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 民间借贷纠纷案对于大额支付现金的举证责任和认定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