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就是保证人吗?
发布日期:2018-10-1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郭乙应当认定为见证人。理由是:郭乙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郭甲”后面或下一行。故郭乙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郭甲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
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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