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广州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就是保证人吗?

发布日期:2018-10-18    作者:张静律师
郭甲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郭甲在借款人处签名,签名下备注日期。同时在场的被告郭乙在郭甲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过后,陈某因向被告郭甲、郭乙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郭乙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本案中郭乙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律师解答:郭乙应当认定为见证人。理由是:郭乙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郭甲”后面或下一行。故郭乙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郭甲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
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