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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款凭证不用慌 关键电子证据帮你忙

发布日期:2018-10-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闾敏)  “法官,我确实借给了他七万元”。法庭上,原告牟某一再强调这句话,似乎担心法官判决他败诉。原来这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手中并没有借条。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牟某与被告罗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27日,罗某首次向牟某借钱,牟某手中没钱,便向某商业银行申办信用卡并贷款50000元。贷款发放后,牟某通过信用卡将其中46600元转账给被告。2017年7月,罗某再次向牟某借钱,牟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罗某(支付宝已经实名认证)支付宝转账10000元。2018年3月,被告第三次向牟某请求借款10000元,牟某再次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宝转账10000元。三次借款中仅2018年3月的借款,罗某书写借条微信截图给牟某,其余两次借款均没有借款凭证。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牟某出具了某商业银行贷款及还款记录,以及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详细记载了罗某第一次借款系贷款需要偿还,第二次、第三次借款的经过,以及三次借款金额合计七万元的确认。   庭审结束后,为查明事实,法院前往罗某的开户银行查询2017年5月27日的银行流水,发现当天确实进账46600元。   法院认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牟某提供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凭证和微信记录能够证明与被告的借贷关系存在,罗某也多次在微信中承认这笔债务的存在,因此,法院判决罗某偿还借款。   法官认为,本案原告虽然没有借条,三次借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留下“一对一”的凭证,结合原、被告的微信记录中双方指名道姓的称呼和借款金额的确认,进一步锁定被告借款的事实。但是,法官依旧提醒民众,大额借款需有书面借条,如为现金交易难以锁定证据,承担风险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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