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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罪数

发布日期:2018-10-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例题·多选题】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11-2-56)   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罪数。   选项A说法错误。引诱幼女卖淫的,触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容留幼女卖淫的,触犯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   选项B说法错误。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此种类推判断不准确。   选项C说法错误。这里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盗窃得手的财物,犯罪人变卖,毁弃或使用,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都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此种行为不能重复评价。   选项D说法错误。明知罪犯去杀人而私放,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实行犯)的同时还是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即私放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理,而不以数罪论处。   学员问:本题A选项,为什么不定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在组织或协助组织卖淫过程中,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作为组织、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不并罚】   法律教育网教务老师回复:   因为这里行为人明显的没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而只是引诱幼女卖淫随后又容留幼女卖淫,所以应当进行数罪并罚。因此本题中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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