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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危险方法型犯罪

发布日期:2018-10-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危险方法型犯罪。司法考试刑法分则总的复习秘笈为:掌握罪名,化整为零,分节记忆、比较记忆。分则部分的学习一向是个难点。大家都抱怨罪名太多,考得太细,难以记住。对分则的学习首先要把握分则的结构,分清楚各大章,章下再分节或组。 放火罪 一、放火罪、失火罪 着手:开始点火时就是着手,既遂:独立燃烧时就是既遂。 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不仅包括毒害性物质,还包括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2.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来杀特定人,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故意杀人罪。 注意:特定人并不意味着是一个人,可以是多个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应定本罪: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4)根据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例如,故意传播非典病原体。 (5)根据司法解释: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6)根据司法解释: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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