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抢救48小时外死亡 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2018-10-19 作者:刘琬琳律师
法院裁判 过度抢救48小时外死亡 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省工伤认定操作规程》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及住院相关材料”的规定,医院出具的抢救和死亡证明是认定钟某峰发病和死亡时间的依据。钟某峰突发疾病送入医院至认定其死亡相差5天,已超过48小时。因此,被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其不属工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罗某华罗江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医院抢救病历可以证明,钟某峰人院抢救时为深度昏迷,对光反射和生理反射丧失,在2013年1月20日当晚手术后呼吸已经停止,瞳孔散大,医院在钟某峰气管导管处接呼吸机辅助呼吸,此时钟某峰已无救治可能,只是在钟某峰家属及其单位不愿放弃并积极要求下,医院用呼吸机延续其生命至2013年1月25日。虽然钟某峰的死亡时间超出48小时,但在48小时之内钟某峰已深度昏迷,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丧失,已无存活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律师说法 过度抢救48小时外死亡 能否认定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已经确定无存可能,只是用人单位或家属不放弃抢救,致其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视同工伤。
就本案而言,1月20日21点30分手术后钟某峰呼吸停止,右侧瞳孔散大,后在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此后,患者一直靠呼吸机维持,无自主呼吸。此时钟某峰已无救治可能。家属不愿意放弃抢救,延续其生命至1月25日17时,最终使得钟某峰在抢救48小时外死亡。此种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视同工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分行应当按工伤予以赔偿。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关于XXX公司应否支付陈XX 2020 年 9 月 20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
- 马**诉被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陈*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杨*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劳动争议
- 李*娟诉被申请人云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郑*富与被申请人云南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刘*与被申请人云南亿**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徐**、四**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 如何认定外卖手与实际派单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遭遇无故辞退,劳动者如何自救?
- 单位克扣工伤待遇,职工维权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