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利率超过36%,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8-10-19 作者:刘琬琳律师
法院判决:应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2014年8月3日,叶某为毛某向朱某借款20万元自愿担保,此系朱某、叶某真实合意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鉴于口头约定的利息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率不予保护,且朱某诉讼请求亦明确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那么,本案民间借贷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私权自治意思表示,朱某与毛某的借贷行为,是双方民间借贷的真实合意的表示,毛某虽存在以民间借贷形式掩盖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目的,但朱某事先并不知道毛某的非法意图,双方并未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共同故意,故此民间借贷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其次,民间借贷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并不导致整个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朱某与毛某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朱某与毛某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民间借贷行为,约束的是其双方的行为,并未致第三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受损,并不符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朱某与毛某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故朱某与毛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主合同“朱某与毛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从合同“朱某与叶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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