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法理学 >> 查看资料

量刑情节的含义和分类

发布日期:2018-10-19    作者:李丹律师
一、对量刑情节含义的理解
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是不具有犯罪构成意义、不能说明犯罪基本性质的事实情况。如果它本身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则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事实因素,而不是量刑情节。由此可见,理论界把犯罪构成事实当作和量刑情节相对的概念,即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事实情节。量刑情节大体上可分为狭义上的量刑情节和广义上的量刑情节。传统刑法理论将案件情节分为犯罪事实情节和量刑情节。犯罪事实情节是指影响犯罪成立与否和罪行轻重、责任大小的一系列事实情节,这些情节多是体现“犯罪行为”因素的情节。犯罪事实情节又分为定罪情节和非定罪情节。《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以上提到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即是传统刑法理论所指的“犯罪事实情节”。可以说,基准刑是由犯罪事实情节决定的。狭义上的量刑情节即是指犯罪事实情节以外的能够影响量刑的其他事实情节,这些情节多是体现“犯罪人”因素的情节。《量刑指导意见》同时规定:“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所以,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是由狭义上的量刑情节决定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传统刑法理论将案件情节区分为犯罪事实情节和量刑情节,这种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因为多数犯罪事实情节既是定罪情节,又是量刑情节,如故意伤害罪中致人轻伤情节,既能决定定罪,在无其他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又能影响量刑。所以,广义上的量刑情节是指对量刑起到影响作的一切情节。又如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十六周岁既是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即犯罪事实情节,同时又是一个未成年犯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的具体分类
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种主要的分类:
(一)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这是按量刑情节的效力来源所作的分类,是我国刑法理论上最通常的分类。一般说来,法定量刑情节是法律就其具体内容和功能作出明确规定的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律未就其具体内容和功能作出明确规定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总结适用的量刑情节。此处的“法律”一般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补充规定以及立法解释。至于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是不是法定情节,比如当庭自愿认罪情节,目前还有争论。
(二)从宽量刑情节和从严量刑情节
这是以量刑情节对量刑起作用的轻重性质所作的分类。从宽量刑情节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三种具体情节。从严量刑情节只包括从重量刑情节,故从严量刑情节即是指从重量刑情节。
(三)总则性量刑情节和分则性量刑情节
这是按情节是由刑法总则统率还是由刑法分则规定来划分的。总则性量刑情节一般是对所有犯罪普遍适用的量刑情节,分则性量刑情节一般是只对;个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四)单功能量刑情节和多功能量刑情节
这是以量刑情节的功能是单一功能还是多功能来划分的。单功能量刑情节是指只具有单一功能的量刑情节。如累犯就是只有从重功能的单功能量刑情节。多功能量刑情节是指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量刑情节。如自首就是一个具有从轻、减轻及免除三种功能的多功能量刑情节。
(五)罪前量刑情节、罪中量刑情节和罪后量刑情节
这是以量刑情节存在于犯罪行为的先后时间为标准来划分的。罪前量刑情节是指在犯罪实施之前所出现的量刑情节,如前科。罪中量刑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所出现的量刑情节,如犯罪中止。罪后量刑情节是指在犯罪实施完毕后所出现的量刑情节,如自首。
(六)社会危害性量刑情节和人身危险性量刑情节
这是以量刑情节的本质属性对量刑情节进行的划分。社会危害性量刑情节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的量刑情节。人身危险性量刑情节是对“犯罪人”进行评价的量刑情节。一般来说,社会危害性量刑情节存在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当中,即多属于罪中量刑情节。人身危险性量刑情节存在于犯罪前、中、后全过程,既可是罪中量刑情节,也可是罪前、罪后量刑情节。
《量刑指导意见》采用了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分类方法,就是鸣惫了这种分类方法是我卤莉法理论上最通常的分类方法,在实践中我们也是这样区分的,而且在裁判文书的表述上我们一般也采用这种表述方法。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的规定,量刑情节可分为犯罪事实以内的量刑情节和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犯罪事实以内的量刑情节是指影响犯罪构成并据此增加基准刑的量刑情节,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则是指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而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情节则成为定罪情节(在无其他情节时犯罪构成事实情节也是广义上的量刑情节)。
本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