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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下的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管理

发布日期:2018-10-19    作者:程智华律师
建设工程资料管理,既是企业的基础管理,也能够反映承包人项目管理水平。但是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存在施工周期长、人员调动频繁、资料管理人员分散、资料放置地点多变等问题,“干活没资料、资料丢失”等情况非常普遍,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司法鉴定和诉讼判决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鉴于此,笔者特撰文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资料管理提出一些见解。
一、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管理的重要性项目资料,在不同的场景下有不同的表述。如住建部2009年发布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将工程资料定义为“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记录的统称”,而《建筑法》则采用了“工程技术经济资料”的概念。律师谈工程资料,更多是从民事诉讼证据的角度进行考量。下面将简要从法律法规等方面提示工程资料的重要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规定,在价款结算纠纷中,一般承包人负有证明结算金额举证责任,如果承包人未能提出资料证明的,该部分的价款难以得到法院认可;再如工期责任纠纷中,发包人只需按照施工合同、开工令和竣工报告就可以简单得出工期延长的事实结论,而承包人则需要承但工期延长并非己方责任的证明,如果缺少施工中因发包人原因、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工期顺延的工程资料,则承包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面临工期违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建设工程施工中经常由于设计变更、拆改、增加工作量和抢工等工程变更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经济损失。根据该项规定,所有的变更都需要发包人签字确认,即承包人需要提供工程资料,证明变更已经征得发包人同意,才可以计算变更价款。也就是变更指令在签证中处于绝对核心地位。若缺少指令,变更工程量难以得到审计和法院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说明为了证明竣工时间,承包人要保存与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工程转移占有的时间相关的资料。
 
4、《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该规定说明,发包人逾期交付工程资料时,承包人可以据此主张顺延工期、提出索赔。
 
 
5、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第十四条中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该规定说明,完整的结算资料是竣工结算的必要条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七十条规定了:“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该规定说明,资料应当以原件为原则,项目管理中应当注意对于原件的保存。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该规定说明,如果失去原件或证据资料,应当保留原件资料在对方之处的证明。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说明施工资料对建设项目极其重要。资料收集充分、保管得当,变更索赔就有充足依据,在结算谈判、工程审计和司法鉴定中处于优势地位。反之,即使承包人做了变更工程或有巨大损失,由于没有资料证明,价款很难得到确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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