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做生意产生纠纷女子伤人被判刑又判赔

发布日期:2018-10-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马小平)近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原告李某在册亨县某菜市场与被告人刘某因生意发生纠纷,被被告刘某用手中剥大蒜的小刀将其左肘部刺伤,后原告被送往册亨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原告于次日转院到兴义市人民医院治疗,并自行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以及伤情鉴定费用。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原告李某因外伤致左上臂皮肤裂伤伴桡神经、肌肉断裂评定为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右上臂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2018年1月,原告李某向册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9万余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另查明,2017年10月,册亨法院就被告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作出(2017)黔2327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与原告为生意之事发生纠纷,被告一时冲动用刀刺伤原告,致原告受伤,达九级伤残,其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重大损害,对这一损害后果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2017)黔2327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载明事实可以证实原告在本次事件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该案实际,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册亨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给予部分认定,共计为5万余元。判决由被告承担4万余元,原告自行承担1万余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